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城通卡 > 城通卡介绍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名VIP城通标准卡(以下简称本卡)是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和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本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本卡用于支付的自然人和法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本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申 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本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购买人购买本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办理购卡业务。
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本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发行机构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本卡为记名卡片,持卡人可关注“津城通卡”公众号,在客服业务—卡密码业务中修改或重置卡密码;或者下载美伽汇APP,在我的—卡片管理—城通卡管理中绑定卡片后修改或重置卡密码;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卡片至指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  乙方提供 400-611-7555 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并提供电话口头挂失服务,口头挂失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早上9:00至下午18:00。口头挂失后,客户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补卡手续。补卡工本费:3元/张。
第十二条  购买人的城通标准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购卡时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卡片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换卡工本费3元每张。
第十三条  本卡可反复充值,单张卡片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拟赎回的卡片到一卡通指定网点办理。赎回该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发行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银行账户。办理赎回业务时,按卡内余额的10%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十五条本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

收 费
第十六条  购买本卡须支付工本费3元/卡。
第十七条  本卡每年收取服务费10元。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本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本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本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本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有按规定使用本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本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本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本卡,导致本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购买人对本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本卡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本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五)购买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卡片发行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购买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卡片发行机构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行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